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202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伍政征预告字〔2026〕第3号),伍家岗区人民政府依据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编制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伍家乡合益村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宜昌市伍家岗区2026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伍家岗区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中心项目二期)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因公共利益需要,伍家岗区人民政府拟征收伍家乡合益村集体土地共计0.0523公顷用于实施伍家岗区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中心项目二期建设,土地用途为医疗卫生用地。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1。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涉及合益村集体土地总面积0.0523公顷,全部为农用地(不占耕地)。现状调查表详见附件2。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标准为119.55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2.5010万元、安置补助费3.7515万元,合计6.2525万元。
2.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伍家岗区集体土地附着物征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伍府发〔2025〕2号)规定标准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湖北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等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3。
五、其他事项
1.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伍家乡合益村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伍家乡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村为单位向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伍家岗区分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反映(联系人及电话:孙琳琳,0717-6556080)。
4.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伍家乡人民政府、合益村以及拟征地范围村民小组,并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ycwjg.gov.cn/)予以公布。联系电话:0717-6556080。
特此公告。
附件:1. 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 现状调查表
3. 征地补偿安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4日
附件1: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附件2:现状调查表

宜昌市伍家岗区2026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伍家岗区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中心项目二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伍政征预告字〔2026〕第3号)、征地范围内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及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我区组织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伍家岗区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等部门编制了《宜昌市伍家岗区2026年度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伍家岗区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中心项目二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收目的
拟用于宜昌市伍家岗区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中心项目二期项目建设。
二、土地征收位置、面积和范围
该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涉及我区伍家乡合益村1个乡1个
村,拟用地总面积0.0523公顷,其中农用地0.0523公顷(无耕地)。按权属和地类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0523公顷(无耕地)。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土地权属、面积、地类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详见《被征地村组和农户及土地附着物产权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的确认表》。
四、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和《伍家岗区集体土地附着物征迁补偿安置办法》(宜伍府发〔2025〕2号),拟征土地位于宜昌市城区I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标准为119.55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按标准的4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标准的60%计算。
2、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伍家岗区集体土地附着物征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伍府发〔2025〕2号)规定标准补偿;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按宜伍府发〔2025〕2号文件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拟采取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执行。
六、其他
在征收实施过程中,本《方案》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以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约定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