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现有归侨29人,七十年代归国华侨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我区原是重工业区。他们归国后,安排在最好的工作单位,如:纺机厂、宜棉厂、八一钢厂等,随着改革开放,国企改革,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区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各项侨务政策,做了大量的工作,赢得了侨心。海外侨胞在积极支持和参与家乡的经济建设,促进我区各项事业发展方面作出了贡献。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虽然归侨侨眷的生活普遍有所提高,但由于历史原因,仍有部分归侨侨眷在生产、生活、医疗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困难,部分归侨侨眷下岗、失业,收入不稳定,达不到城镇居民平均收入钱;有的因体弱多病、年老、丧失劳动力等原因致困。由于我区的归侨大多数目前已经退休,原工作单位均在企业,企业改制后,有的归侨下岗,有的病退,其子女多,工作又不稳定,一些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未能享受到应有的低保;还有一些生活确实困难的归侨侨眷因人均收入略高于低保标准规定而未进入低保。归侨侨眷的第二代目前面临成家立业,但由于无钱购买住房,买安居房又不够条件,有的归侨家庭六个子女,老大近40岁了,至今未成家。由于政府部门对他们的生活状态没有及时全面的掌握,也无力量彻底解决这些困难。 归纳起来,我区归侨面临贫困问题严峻;贫困归侨未享受社会保障求助问题十分突出;帮助提高归侨侨眷素质和技能亟待重视。 归侨生产生活困难未得到妥善解决,这与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极不相称。这些归侨侨眷的困难如不得到妥善解决,将会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和事业国际政治影响,我们要给予高度的重视。归侨侨眷是我国独特的重要资源,坚持以人为本,关心和照顾贫困归侨侨眷的生活,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是党和政府的一贯坚持的政策。为了更好地扶助困难归侨侨眷家庭走出困境,体现党和政府对归侨侨眷的关心,调动广大归侨侨眷的积极性,激发海外侨胞进一步支持家乡建设,共同构建和谐伍家,特提出以下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应当给予救济,并对其生产、就业给予扶持;依法保障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归侨、侨眷的基本生活”。中央和省十分重视归侨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开展侨法执法检查,将扶持贫困归侨脱贫作为整改重点之一。建议: 一、对全区贫困归侨、侨眷和下岗、待业归侨、侨眷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全面掌握他们的生活、工作等情况,建议贫困归侨、侨眷家庭动态档案,将符合条件的归侨、侨眷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在落实他们的低保时,给予政策优惠。 二、在制定困难归侨、侨眷享受低保待遇的同时,利用现有社会保障体系及财政分担比例原则,同等优先解决贫困归侨纳入低保问题并提高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60岁以上无离退休金的贫困归侨每月给予100元的补助。对归侨侨眷低保的审批适当倾斜,尽量把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或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家庭以及居住在农村的困难归侨侨眷家庭都列入低保范畴,做到应保尽保,把党的侨务政策落实到了实处。 三、对于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个人负担医疗费过重的归侨,由民政医疗求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 四、区设立归侨扶贫专项资金,一是用于对因患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或其它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归侨家庭给予临时补助;二是用于对贫困归侨子女就读大中专院校确有困难给予一定补助。 五、支持、帮助贫困归侨及其子女同等优先纳入扶贫和就业培训计划,适龄归侨纳入全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范畴,促进未能继续升学的归侨子女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免费技能培训,促进充分就业。 |